【网友提问】
我国某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加拿大某公司因提供的咨询信息不全面造成地产公司的损失,后双方诉至法院,发现加拿大某公司并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请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可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都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此,很多地方法院都会以“外国公司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具有在中国内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的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进而判定合同无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案例中的观点有了新变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外国公司是否违反《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行政管理之范畴,不影响外国公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订立合同,最后认定了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