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咨询公司向某建材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但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商品的包装方式进行约定。临近商品交付三天前,咨询公司联系建材公司要求对产品进行加固包装,建材公司不同意。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由此,我们可以获取以下几个信息: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2、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按以下顺序确定:(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3)没有通用方式的,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也迪律师提示】
若合同双方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