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图像公司的债权人,目前该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但是破产管理人将大部分财产用来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产生的债务了,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其中,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具体到本案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属于破产费用。若合同继续履行是管理人或图像公司的要求,那么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也迪律师提示】
但是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