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是发包人,我和承包人签订了《结算协议》,但是在合同生效后,能不能以承包人延期竣工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结算协议》签订后,即便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形,发包人也不能以承包人延期竣工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除非结算协议另有约定。
同理,对于承包人而言,《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迪律师提醒】
但是,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