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情形,一直被某些单位视为辞退员工的“万能条款”,其中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是最常被使用的情况。
但是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这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变化应当具有实质性,是客观存在的;2.变化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是不可预见的;3.变化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4.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但通常情况下,单位会以进行经营调整的方式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表象,这种变化是单位当然可以归责于单位,不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也迪律师提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