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时间:2021-05-14点击率:1000地点:


【网友提问】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另一方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是不是就再也不能要求赔偿了?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当一方确实存在重婚行为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开始及审理期间,无过错方可能会出现愿意再给过错方一次机会或者期待能与过错方能重归于好的想法,故而不愿意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可能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推进,无过错方在发现更多的事实后可能会反悔。

【也迪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也允许无过错方再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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