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某向张某借钱70万元,并以自己的跑车作为抵押,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李某又向刘某借钱60万元,并将自己的跑车径自交付给了刘某。现李某无力偿还两笔借款,刘某直接占有了跑车,是不是就能最先被清偿债权?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跑车属于交通工具的一种,我国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以跑车设立抵押权。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李某在将跑车交付给刘某时,双方之间的质权就已经成立了。
第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在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的情况下,因为张某的抵押权并未办理任何登记,即便已经设立,但是不能对抗后成立的担保物权人刘某。此时,刘某优先于张某受偿。但是若张某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即便刘某直接占有了跑车,也必须在张某之后受偿。
【也迪律师提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