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公司有一个案子,如果我公司自己出具证据材料,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向法院出具相关证据材料时,仅有单位盖章,这样的证据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而不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律师提醒】
由此看见,单位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除了应当加盖单位的印章之外,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否则,该证据可能因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无法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