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夫妻财产协议书不可撤销!
时间:2021-05-07点击率:902地点:


【网友提问】

陈某与周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和车辆均归周某一人所有,剩余的车贷和房贷部分由陈某进行偿还。后双方还一同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请问,陈某还能反悔要求撤销协议书吗?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陈某与周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车辆及房屋)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瑕疵。

第二、陈某在公证完毕后反悔,大都会以“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为由来请求法院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但是,在我国,办理夫妻财产协议事项的公证时,公证人员都会询问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只有在双方均无异议且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完成公证手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的约定有清醒的认知,对协议中赋予的义务也能完全知晓,在此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周某是利用自身优势或陈某没有经验,才完成了协议的签订和公证。因此,陈某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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