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16年5月入职某公司,后来公司强制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四次主体,现在公司辞退我,但是只按照最新的这一个合同时间赔偿,也就是一年,不认同之前合同的工作年限,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总是收到这样的咨询,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擅自变更劳动主体,否则,不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总是会做这样的妥协。可是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通常会抗辩以最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也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而非按照员工在新的工作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可见,在上述问题中,即便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动,但是,据劳动者自述,其仍然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故,虽然根据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仅仅有一年的工作年限,但是,其工作年限可以从2016年5月累计计算,进而计算赔偿金,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