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者自陷风险的,侵权人不赔偿?
时间:2021-04-28点击率:976地点:


【网友提问】

近日,江苏的江某在酒后准备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碰巧遇上同事吴某,遂搭载了吴某。路上,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刘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解答】

第一、《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成人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

第二、身为江某的同事,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非但不对其自行驾车回家的行为进行阻止,仍旧选择搭乘他人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说明吴某对于潜在的风险和危险性是能够预见的,但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吴某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同时也应当减轻江某和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明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好意同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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