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被骗,保证责任仍需承担
时间:2021-04-08点击率:985地点:


【网友提问】

李某向朱某借钱300万余元,同时谎骗好友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保证一定能在一个月内归还所有借款。一个月后,李某早已携款失踪,朱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律师解答】

第一、李某已涉嫌刑事犯罪,构成诈骗罪。但是其与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依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二、李某欺诈张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某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其保证取决于朱某是否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张某仍然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朱某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提示】

若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时无需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知情。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