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朱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现阶段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07.01至2021.06.30。截至2020.10.01,公司目前已拖欠朱某三个月工资但一直以公司账户被查封为由拒绝支付,后朱某便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朱某虽然是主动提起离职的,但是公司存有过错在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朱某可要求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为十个半月的工资。若朱某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公司仅需按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
第三、若公司的账户被查封确为事实的,且公司能举证证明账户被查封期间,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向员工发放公司的,就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