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承租该房屋及小区车位,租赁期限为五年。出于对房屋的爱惜,朱某还专门添加了新的条款约定“未经朱某允许,李某不得擅自转租”。一个月后,李某将车位转租给了他人,朱某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第一、房屋与车位两者在物权上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在现实的商品市场领域中,车位与房屋是可以分别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也可以分别租赁,签订两个租赁合同。目前部分房东为了便于房屋出租,加收租金,会选择将车位与房屋一并出租。
第二、在房屋和车位一并出租的租赁合同中,整体的租金必然包括了车位的使用费用,但是相比于房屋的租金,其比例是远远低于房屋这部分租金的。因此,在双方未就车位使用进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承租人自己使用车位,还是承租人将车位转租供他人使用,均不会对房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会对房屋或车位的使用造成侵害,所以,若朱某仅以李某擅自转租车位的行为为由,进而要求解除整个租赁合同的,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
建议房东在将车位与房屋一并出售时,可以与租户签订两份单独的合同,或者直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就车位的使用情况进行具体约定,从而保证在之后出现纠纷后,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