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其股权被冻结期间,朱某与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发生争议,朱某能否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呢?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朱某与李某之间履行义务的顺序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进行判断,进而确定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人民法院对朱某的股权进行查封的,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只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是待股权解封后,就可正常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即便李某在与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股权冻结不知情的,也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