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我朋友钱,他把我起诉了,我们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条,他手里只有录音。但是这个录音是偷录的,有没有效力?
日常生活中,尤其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系亲属关系时,出借人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当产生纠纷时,出借人可能会采取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样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之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偷录的证据才是无效的,不能被采纳:
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必须“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造成了实际侵害、侵犯的权益是“合法”而非“非法”,否则,仍然属于有效证据。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通俗而言,禁止性规定是指,法条中有“不得”“不可以”“禁止”等表述。取证行为如果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证据无效。
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违反人伦的行为、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要衡量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其在公众场合进行偷录,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在私人住宅中进行偷录。
第二:债权人偷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其目的正当,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其偷录是为了严重损害债务人声誉,侵犯其隐私,例如将不归还欠款的录音上传到网上,并且在庭审时将网上的评论作为其证据,该网上照片、评论等证据系无效证据。
第三:偷录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禁止使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对方住宅,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