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 “代孕弃养” ?
时间:2021-01-22点击率:6567地点:

近日,郑爽卷入“代孕弃养”事件,引发网友热议,郑爽这次上热搜,也使得大家开始全面思考“代孕”问题。

所谓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按照代孕母亲与孩子是否有基因关联分为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完全代孕是指代孕母亲仅以自身子宫作为载体,植入胚胎进行妊娠和分娩,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无基因关联。而部分代孕会由代孕母亲来提供卵细胞,精子可能来源于委托方丈夫也可能来自捐赠者。


通常来说追求代孕技术的人往往是因为自身无法怀孕,才被迫选择代孕,但近些年也有很多人因不愿意忍受怀孕生产的痛苦、不愿因妊娠而放弃事业、不愿因怀孕生产影响身材等原因而选择代孕。
有人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我国仅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并且该规定也只是限制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除此之外,没有从法律层面禁止代孕行为,因此选择代孕是人们的自由。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传统母亲集妊娠、分娩与血缘为一体,代孕并不是单纯的花钱“购买”一个孩子,有些人因为不愿意忍受怀孕生产的痛苦而选择代孕,由代孕母亲承受怀孕生产的痛苦,而辛苦怀胎十月并经历分娩之痛后,代孕母亲将不可避免地对孩子产生感情,这种感情纠葛也是代孕产生的问题之一。


如果代孕合法,势必会导致女性、女性的子宫、孩子被物化商品化,有些人是基于不愿因妊娠而放弃事业、不愿因怀孕生产影响身材等原因选择代孕,而怀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包括胎儿畸形等完全由代孕母亲承担,这不正是将拥有较多经济、社会资本的女性将其不愿承受的风险、负担转移给拥有较低社会地位或较少经济、社会资本的女性吗?


有人认为拥有较低社会地位或较少经济、社会资本的女性实施代孕行为可以从拥有较多经济、社会资本的家庭、女性处获得经济资本,但现实中,代孕的绝大部分“收益”都被机构和产业拿走,这种现实情况下贫困女性通过代孕活动获取经济来源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况且,有代孕母亲进行代孕,是迫于还债、求学等现实压力,这些尚且还可以说是代孕母亲自愿,但现实确实还有被自身家庭胁迫进行代孕活动的代孕母亲,如何保障代孕母亲是真实自愿的,也是处理代孕问题的关键。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代孕违法的判断,以分娩说作为代孕活动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认定,以生者为母,即便是完全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无基因关联,也认定分娩者(代孕母亲)为孩子母亲。


当然也有法院在审判中将亲权与监护权分离,让委托代孕的人保留孩子监护权,但这仅限于无法找到代孕母亲,并且如此处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我认为,以目前国内情况和环境,不应将代孕合法化。即便为了保障不孕不育夫妇允许代孕也应对代孕严格限制,除非自身彻底失去生育能力或者自行妊娠母亲、胎儿会由死亡或重大损害风险时,才可实施代孕活动,此种标准应严格适用,违反此标准的也不能仅以现行规定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而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并且也应将代孕行为的其他关键主体纳入惩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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