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处分财产时录音,有效吗?
我国《继承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即遗嘱可以录音形式订立,并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未经被继承人同同意,且在被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对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录音,其效力存疑。
最大的问题是偷录的录音很难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在不知被录音的情况下,其表示不排除是在开玩笑、被引导、被欺诈等情形下做出的,更有可能是碍于情面被迫作出的。
此外,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未经见证人签字注明并封存的录音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