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消除自己的法令纹,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了拉皮手术,术后效果不佳,并且对她的脸部造成了其他的损害,后张某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能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吗?
绝大多数的医疗美容类的事故发生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是受害者只能择一选择,不同的诉讼主张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具体来说,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者可要求医疗机构就造成的人身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受害者可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张某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不能要求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现实中,若美容机构已经登记为公司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受害者在起诉时可以将公司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若美容机构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选择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