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在刘某怀孕五个月时,张某车祸身亡。刘某在与吴某父母相处的过程中,多次发生摩擦与争吵。在女儿两岁时,刘某便不再允许吴某父母看望孙女。两位老人应该怎么办?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因此,父或者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才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由父或者母本人实施,其他人均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去代替行使。也就是说,爷爷奶奶如果想要探望孙子或者孙女,只能在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时陪同探望。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近亲属也享有探望权,但是就此否定爷爷奶奶对孙子孙女的探望权并不合乎常理和人请。尤其在上述情形下,吴某早已去世,吴某的父母若不能对孙女进行探望,将有失情理;同时也不利于两位老人进行精神寄托。
第三、两位老人可以与刘某就探望的时间、方式、频率等与刘某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等待法院判决。
失独老人在探望孙子孙女时,更多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与态度,从为孙子女的角度出发,更多地侧重于为其营造出健康快乐地成长环境,让孙子女沐浴在充满爱与包容的环境中。若失独老人的探望实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父或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