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没有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朱某离职后立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相关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若员工在入职之初就表示不要求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也不能直接就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此外,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缴存登记、未依法设立账户,或者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