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后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审理过程中,儿子与女儿均表示愿意同徐某一起生活。后徐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后约定,女儿跟随徐某生活,由徐某抚养监护;儿子跟随王某生活,由王某抚养监护,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半年里,儿子继续跟随徐某生活。徐某还能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徐某与王某系调解离婚,当时儿子与女儿均表示愿意同徐某一起生活,但是徐某仍与王某约定,将儿子的抚养权归于王某。儿子仍然跟随徐某生活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另外,父母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当是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有这周全的考虑与长远规划的。短期内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违反诚信原则的,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若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关系再次达成协议进行变更时,法院会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父母双方还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