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大家第一反应肯定是以手写的为准,因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往往是将已经协商好的内容机打出来,后来添加的手写部分往往是在签字时或者签字后又协商达成的新的合意,大家想当然的认为应当以手写部分为准。
但司法实践中,不能就此想当然的判定以手写部分为准,我们一般签合同都应当当事人一人一份,但实践中因为地位不平等、保管不善等原因极易出现仅有一方当事人手握合同的情况,不能在合同打印部分与手写部分有冲突时,盲目的以手写部分为准,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以及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若在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议签订补充协议,如为图方便也应该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或个人手印,作为界定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