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报名参加某区篮球协会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李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篮球协会虽在规程中说明会为每一位参赛队员购买保险,但是也并未购买。李某能要求篮球协会就其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承担全部责任吗?
首先,篮球比赛属于典型的多人对抗性比赛,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李某是一个成年人,也就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于篮球运动中的风险存在肯定是有所了解的,报名参加比赛也是自愿的。其次,李某的受伤并不是其他参赛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主要是由于篮球运动自身就具备的风险所导致的,李某应当对由此带来的人身损害风险自担。最后,篮球协会未按照约定为李某购买保险,当然应当在保险俺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属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即受害人需要自行承担其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文体活动由此带来的人身损害。同事,活动组织者仍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