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陈先生从二戈寨打车到花果园,下车时不慎将一部手机遗失在了出租车上。出租车内监控显示,陈先生下车后一对青年男女上车,年轻女子发现了座位上的手机,她将手机交给同行男子,两人看着手机笑了起来。
陈先生的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在陈先生尚未下车或者下车后车辆尚未开走的情况下,这部手机虽然不在陈先生手中,但依然处于陈先生的控制下,如果这时候司机发现了手机,将手机据为己有的,属于盗窃的行为。
而在陈先生下车,出租车开走之后,陈先生已经丧失了对手机的控制和占有,并且出租车作为一个封闭的空间,整个空间都处于出租车司机的支配控制之下,因此在陈先生下车,出租车开走之后,陈先生遗失在出租车中的手机处于出租车司机占有。
那确定出租车司机占有手机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后来出租车司机发现了手机,将手机据为己有,并且在陈先生索要时拒绝归还或谎称没有看到的,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如果后来出租车司机没有发现手机,就像本案中的情况,后来的乘客发现手机并将手机据为己有的,不是侵占的行为而是盗窃的行为。
拾金不昧和侵占、盗窃之间仅一念之差,后果天差地别,希望各位不要因一时贪念铸成大错,并且,手机这种东西,对于遗失的主人来说,往往不仅是财产,也是很多重要信息、数据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