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想要购买房屋,便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寻找并介绍符合条件的房源,两周后姚某与刘某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3万元。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姚某方才得知房屋尚有140余万的抵押债权,姚某遂拒绝支付中介费。
第一、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宣告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虽然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合同成功签订,中介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公司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对于房产上尚存大额的抵押债权的重要交易信息不曾向姚某提及,必然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用。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