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的房产被撤销!
时间:2020-12-25点击率:6527地点: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的案件备受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一是不赡养老人,与中国的传统道德相悖;二是老人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协议被撤销,这不禁有人会问,具备什么样条件的赠与协议可以被撤销?

审现场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纪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可以被撤销,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不能被撤销、亲情不能被撤销。官司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裂缝却越来越大,双方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远,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却也无能为力,只能祈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让这段本不该有的不愉快的经历慢慢消化、吸收。更希望双方都能不计前嫌,至少能让纪大爷、陈大妈安度晚年,毕竟孝顺父母是我们做儿女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华优良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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