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张某的名下。后张某为偿还赌债,未经王某同意便出售了房屋,两个月后王某便知晓,但是因孩子关系没有理会。五年后,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还能要求张某承担擅自出售房屋的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那么,王某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王某知情时就开始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的存在,造成请求权不能行使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届满。因此,王某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过期。
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