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在工地干活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以为是天热中暑没在意,下班后吃饭时出现手脚麻木不听使唤等症状,经诊断是脑溢血。事后工地把同事工资结清了,工地是否有义务给一定的赔偿?
受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判定工伤的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若在工地上感到身体不适,但是在下班后才出现手脚麻木等症状的,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人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人缴纳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您的同事是由包工头也就是个人招募来的,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此时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包工头不需要为由个人疾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