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也是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想妥善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当照顾到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我国,老年人的赡养绝大多数是依靠家庭,绝大多数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而因各种原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不是只要给了赡养费或者缺什么给什么就完了,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故此,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但在实践中,作出“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容易,执行却难。
判决时,法院可以明确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但是对于探望的质量,却无法量化和要求,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法官押着儿女去看老人,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