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告知其缴纳200元保费,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没有出具保险单手续,也没有任何特别约定。一周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费5万余元。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公司称实际保险期间在缴费的30天后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王某缴费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具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凭证给王某,致使王某不知道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合同在王某缴费当日即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同时建议就相关条款作出提示,那么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条款不生效时,将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