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起诉称自己某天下班路上,看到一对老夫妻在牵手散步,天边还有美好的晚霞,便随手拍了下来分享到了微博。一周后杨某发现某微博账号也发布了这张照片,并引发了大量的关注。微博上也没有任何标注说明照片的来源。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三条规定,中国公民的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独创性不仅可以表现为摄影技巧的展示,还可以表现为摄影时机的选择。就抓拍照片来看,拍摄者虽然无法预料并进行创作准备,拍摄角度、光线、距离可能也只是随机选取,但抓拍中的创作意图仍然能体现拍摄者的干预和选择,拍摄时机的捕捉体现了拍摄者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也就是说,只要抓拍的照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即可以认定为作品。因此,杨某的抓拍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某微博账号已构成对杨某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该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