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要债好帮手”——撤销权
时间:2020-12-08点击率:6622地点:

【网友提问】

我给好友李某出借了10万元 ,他允诺一年后就归还,到期后李某不仅不归还,还将自己的市价15万元的相机免费赠送给了刘某。现在李某只能偿还5万元,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求受益人李某返还所受的利益(以5万元为限),以实现自己债权的完全清偿。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几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道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有偿的,还需要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这里的“恶意”仅要求债务人或者受让人知道其行为将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不要求特定于某个债权人)。3、行使期限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且不得超过债务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律师提示】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财产转让的,何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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