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来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不续约的,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原物业公司,双方方可解约。合同到期后,业主们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原物业公司不撤出小区,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实务中,老物业公司经常以此为由抗辩不撤出小区。原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提前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以合法的方式征求业主的意见,因此,不同意退出小区。
但是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与法条中的情况是不一致的。因为法条中的解聘仅仅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内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上述问题中的情况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撤出小区而拒不撤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原物业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情况下的项目交接,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