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29岁的小刘由于收入不稳定且工作比较繁忙,一直没找到女朋友,母亲请媒人张罗了数个相亲对象。其中一名女子在和小刘相亲时,因事先说好小刘请客,就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邀请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共计23人就餐,据该女子所说是为了测试一下男方的胸怀。而这顿饭总共花了19800元。
小刘并不负有支付全部餐费的法律义务,即便事先说好了是由小刘请客。
小刘答应请该女子吃饭在法律层面来讲,属于好意施惠,而好意施惠关系并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小刘后来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小刘不负有支付餐费的合同义务。
此外,好意施惠关系不影响侵权之债的成立,但本事件中,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此,小刘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小刘当时仅承诺请该女子本人吃饭,该女子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邀请的23名亲朋好友前来就餐,明显超出了小刘的承诺范围,故不应当由小刘支付餐费。
那么,如果当时没有人愿意支付餐费,饭店应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饭店有权请求所有用餐的人一起对餐费承担连带责任,即饭店有权要求就餐的任何一人支付全部餐费。
后来,相亲女子及其亲属支付了餐费后,小刘与相亲女子协商后,承担了其所在房间中的两桌的餐费四千三百余元。
就小刘承担的超出其义务的部分,属于小刘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没有事先承诺,但事后同意并承担的,不得要求相亲女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