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股东,以公司侵犯我知情权为由提起知情权之诉,但是法院和我说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知情权诉讼有什么前置程序吗?
前置程序是指,在提起正式的诉讼之前,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只有履行了这个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例如,需要在起诉前,已经进行过内部救济。在知情权纠纷中,我们发现很多人,是忽略这一前置程序的。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上述条文,知情权纠纷中的前置程序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查阅会计帐簿;
(2)股东需说明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
(3)公司15日内未书面答复或拒绝提供查阅。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只有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时,才需要履行前置程序,但是查阅公司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无需履行此项前置程序。
如果不履行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未在起诉前向公司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时,则视为未穷尽内部救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将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