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也区分善意和恶意
时间:2020-11-18点击率:6462地点:

【网友提问】

邻居向小刘出售了一辆车,约定价款是15万元整。两个月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当晚汽车因洪水天气被损毁灭失,现在邻居以当时汽车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为由要求小刘返还多余的价款5万元,小刘必须返还吗?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被撤销,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邻居与小刘双方互付不当得利之债,双方均有权主张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但是汽车已经灭失不复存在,小刘已经难以原样返还汽车,此时邻居若主张返还超出15万元的款项,因小刘属于善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免除超出对待给付范围之外的利益,不予返还。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即为 “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规则”。


【律师提示】

在不当得利中,若善意的受益人将其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善意的受益人就无偿转让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已不复存在),但是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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