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套房屋,是商品房预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怎么能防止开发商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个人?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后,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所有购房者着重关注的事情。但是,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法律意识略显薄弱。顾名思义,商品房尚未建成,因标的物不存在,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因此需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仅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享有的仅仅是合同权利,而非享有物权,如果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预购人后,因房价大涨而反悔,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的,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可能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请求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预购者而言,风险是很大的。那么,如何保障预购者的利益呢?
在司法实践中,建议预购者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预告登记,也就是商品房预售登记。这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房屋一经预告登记,预购人的请求权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将房屋以高价卖给第三人的,卖给第三人房屋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署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经过预告登记的预告人将获得以下权利:
第一:优先购买权。经过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取得了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被预告登记的房屋的权利。
第二:期待权。经过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将取得未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也就是说,只要预购人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预告人就可以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