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后不购买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时间:2020-11-11点击率:6494地点:

【网友提问】

小刘去商场时候,某家电品牌的店员向小刘介绍了新品吐司机的试用活动,试用期为一周,试用后若喜欢就购买,不喜欢到店退还即可。一周后小刘到店退还,店员要求支付使用费,小刘应该给吗?


【律师解答】

小刘与该家电品牌之间属于试用买卖。所谓试用买卖,是指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尚未生效,买卖合同自试用人认可后才会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试用人认可与否,是试用人的权利。小刘已明确拒绝购买,买卖合同未实际发生效力,小刘应当返还试用物。本案中,若双方没有对试用期间的使用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使用费,试用人无需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律师提示】

 认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试用人以文字或者语言明确表示认可;2、默示认可,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试用物实施买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作购买;3、以沉默的方式认可。在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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