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2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晋祥,男,1920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瑶青,女,1922年7月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莹,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晋祥、华瑶青因与被上诉人余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晋祥、华瑶青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晋祥、华瑶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晋祥、华瑶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上诉人唐晋祥、华瑶青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雁
书 记 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