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三年了,这期间没有休过年假。我是否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故此,上述问题中,工作满三年的年休假为一年五天,共1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计算年假工资时,应当确定职工前12月的工资总额,剔除全部的加班工资,然后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再折算出日工资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21.75×待休天数×200%。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年假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者虽然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是已经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并且劳动者自愿不休年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