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等并非遗产!
所谓工亡补助金指的是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因为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职工的近亲属的,而非职工本人,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是职工的近亲属而非职工。
当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不属于该亡故职工的遗产。
确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该亡故职工的遗产有什么意义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既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该亡故职工的遗产,那么其亲属当然不需要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限,清偿亡故职工生前所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