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真的不负责任吗?
时间:2020-10-12点击率:7025地点:

【网友提问】

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王某购买美工刀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但当地医院均无法缝合伤口。警方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但因王某未满16周岁,未执行行政拘留。事后王某的叔叔赔偿了1000元。


【律师解答】

一、王某购买美工刀后故意割伤小杨脖子的行为,没有疑问,属于故意伤害。医院目前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伤口长约10厘米,深约3厘米,目前伤情尚在鉴定过程中。案件中的王某今年15岁,若经鉴定伤口属于轻伤,那么王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王某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警方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警方对王某做出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以及之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三、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小杨的健康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杨的父母可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醒】

就民事侵权责任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监护人能证明尽到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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