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抱摔醉酒猥亵女学生男子
时间:2020-09-27点击率:6415地点:

【网友提问】

交警抱摔醉酒猥亵女学生男子

近日,南京交警王曦和爱人在江宁一自助餐厅吃饭,一男子酒后对一名女大学生进行猥亵和殴打,最终被交警抱摔制服。


【律师解答】

这件事涉及到两个问题,交警王曦的行为属于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交警的行为属不属于见义勇为。

据报道,交警王曦应该是下班、休假期间与爱人在餐厅吃饭期间偶遇此事,出手制服,不属于工作期间。

但《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也就是说警察在下班后的日常生活中,若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当履行职责,那王曦制服实施猥亵的男子,是不是就属于履行职务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公安机关的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而王曦的职业是交警,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因此,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律师提醒】

当然,还有另一种观点。《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交警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但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也属于交警的职责,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若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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