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准备离婚,这两天我才得知我老婆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我有没有权利分割?
婚内购置保险,离婚后请求分割该保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那么,婚内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呢?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分割?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保险,保单产生的现金价值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除此之外,夫妻一方投保后,保单在一定时间后享有的现金价值,系投保的夫妻一方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离婚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
第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离婚时,投保一方有权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双方对解除保险合同后的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采取这种方式分割保险现金价值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分割时要慎重考虑。
第二:如果投保一方愿意在离婚后以自己的名义继续投保的,则可以将离婚时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离婚后,另一方无权再主张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
那么,夫妻一方为子女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定论,遇到类似情形时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根据浙江高院的相关规定,上述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述观点可以被参考,因为父母之所以为子女购置保险,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孩子的日后生活。基于让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孩子投保的保险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