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伤猥亵女生的男子遭刑拘的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20-08-28点击率:5963地点:

   湖南永州一名17岁女生艾某在商场被一名52岁男子雷某用胳膊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在控制袭胸男子雷某时致其受伤,事发后胡林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解。经鉴定,雷某为轻伤一级,并且要求胡林赔偿20万元。胡林家人拒绝该要求之后,胡林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那么雷某的猥亵行为是否应当被行政拘留?胡林致雷某轻伤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一,根据网上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雷某故意用手臂触碰艾某的右胸部,整个过程完成的较为熟练和迅速。雷某的行为当然属于猥亵,若忽略网传的雷某在同商场还有猥亵其他女生的信息,仅就本案来看,其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不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二,雷某事后坚决不承认猥亵行为,后双方一同到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随后艾某报警,在等待警察到达间隙时雷某想趁机逃跑,同行男子胡林随后追了上去。但胡林因手部受伤,无法用手拦住雷某,后一脚踹伤了雷某。胡林踹伤雷某的行为不是出于报复或者故意,而是为了阻止其在警察到达之前逃跑,为了让其在警察面前承认确实对艾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并向艾某道歉。根据警方通报,胡林一共踹了雷某三次,前两次均踹空,最后一次将雷某踹倒,后雷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需要指出的是,胡林的伤人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故意,造成其轻伤结果仅是过失。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轻伤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胡林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更不涉及故意伤害罪。


其三,若过失致他人轻伤后果的,虽然侵害行为人不涉及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免除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过失致他人轻伤必然是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法院一般会相应的减轻侵害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其四,截至本文交稿前,胡林已被解除刑事拘留,同时雷某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就对雷某的处罚来看,是过重的。(目前官方没有确认网传的雷某多次猥亵女生的事实是否属实)


最后,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女生都能勇敢的对猥亵行为说“不”,也希望男生能如胡林一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积极的向被猥亵的女生伸出援手。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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