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要继承我父母的房子,必须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吗?可以直接申请过户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公证并非房产继承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废止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手续时公证材料不是必要条件。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非继承过户的必要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可能性,遗嘱的真伪以及遗嘱效力的难确定性,因此如果没有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书,登记部门通常拒绝为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故,在实务中,很多房屋登记机关依旧要求申请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屋继承过户,以避免登记错误。综上所述,建议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最好事先咨询一下当地房管局,是否必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