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12岁男孩驾观光车坠深坑人2人受伤
据新闻报道:四川绵阳,涂女士一家到仙海风景区游玩,12岁儿子驾驶租赁的观光电瓶车途中,撞上一在建工地围栏后坠入6米深井坑,车损人伤,租赁方要求赔偿2.7万修车费,涂女士认为租赁方没有及时阻拦,监管不力,施工单位没有明显警示标识,都应该担责。
【律师解答】
据目前了解到的消息,出租方在出租观光车时与成年人涂女士订立了租赁合同,并且约定只有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驾驶该车辆。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若施工单位没有在深井坑附近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提请注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出租方与涂女士仅合同关系,出租方在合同中、建立租赁关系时明确告知注意事项,并加以约定的,出租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能过度加重出租方义务,要求出租方进行全程监管。
【律师提醒】
出租方既可以以12岁男孩侵权为由,请求其监护人涂女士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涂女士主张违约责任。若“中途孩子手痒让大人给他开一下玩,大人同意”消息属实,那么涂女士毫无疑问是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