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骗保杀妻案”
时间:2020-05-18点击率:6508地点:

【网友提问】

“泰国骗保杀妻案”按照我国法律应当如何处罚哪?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对于“张凡”杀人骗保的行为是有管辖权的。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张凡”实施的骗取保险的行为,又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处罚的牵连犯或想象竞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醒】

若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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