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高价一房二卖 我只能吃“哑巴亏”吗?
时间:2020-04-16点击率:6356地点:北京

【网友提问】我和开发商买了一套500万元的房子,没有过户前开发商又把房子以600万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已经过户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在购置房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卖给第三人,且为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该房屋的房主为第三人。这时,很多人不禁想问,我只能吃“哑巴亏”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此种情形下,开发商或将面临巨额赔偿!

您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向开发商一并主张以下四项权利:

l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l  请求开发商返还5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l  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比如30万元)

l  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最终支付多少,法官自由裁量)


【法条依据】

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律师提醒】

   当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后,不要沉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从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虽然,面对开发商的购房人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但是,当事人权利的觉醒将会倒逼房地产公司规范经营,也能为受害人减少损失!请相信,法律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也将会让更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看到曙光!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